事项名称:申请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审核及待遇发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时间:2011年7月1日)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内蒙古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内劳社字【2007】3号)
二 供养亲属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
申请条件:
1.参保退休和参保在职人员(2011年7月以后去世)非因公死亡可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
2.依靠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在死者死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固定收入的亲属,可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2)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死者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且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办理材料:
1.申请人需提交死者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2.社区开具的享受待遇人员与死者关系证明
3.户籍所在地社保局开具的享受待遇人员参保情况说明
4.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5.文革伤残者需提供文革伤残证
办理地点:巴彦淖尔市人社局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联系电话:0478-8527337
办理流程:
责任部门:巴彦淖尔市社保局退管科
办理时限:18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无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