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申请条件:
(一)单位已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二)销售单位具有剧毒化学品经营资质;
(三)运输单位和驾驶、押运人员具有运输、从业资质;
(四)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或槽罐经检验合格;
(五)运输进出口剧毒化学品的,还需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危险化学品进出口登记;
(六)运输时间、路线不在辖区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管制时段、禁行区域内,不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办理材料:
1、《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2、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3、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4、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5、提供承运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物化特性和对人体、动植物、环境污染危害程度,以及泄漏后的应急处置方法。
6、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
办理地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办事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承诺期限:7工作日。
联系电话:(0478)8611622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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